数据库监测问题如何解决?

数据库问题都不会过于明显,可能会隐藏在表面和视线之外。也许您一眼看上去似乎毫无

波澜,仅仅是一个小的故障提示,但在这种小困难之下可能潜伏着重重危机。因此,需要

您预先预测出可能会发生的问题,以便于及时采取措施。

对于数字企业来说,潜在的数据库问题可能会导致网站性能有所下降,或用户体验不良。

数据库作为存储和任务执行的关键机制,它直接关系到系统的高性能和用户的满意度。良

好的用户体验可以给网站留住更多的潜在用户。

因此,您需要对数据库的功能非常了解,同时需要重点关注哪些指标,还需要对发现的信

息进行解释,以便能够采取正确的行动。

服务器故障

数据库服务器经常会在短时间内局部或整体暂停运作。当发生这种故障时,您需要从两方

面去考虑:

1、这种故障随时都在发生,只是大部分人没注意到而已。关键不在于谷中是否会发生,

而在于会持续多长的时间。对运作良好的服务商而言,您肯定希望故障只持续几毫秒的时

间,但如果事与愿违,服务器ID负荷和数据又在不断增加时,故障所持续的时间会很长。

2、这种服务器中断故障很难提前被诊断出来,而且会有上百种可能性因素。同时,服务

器中断通常没有规律性,很难立即发现,当您发现时,时间已经晚了。

主动监测

数据库监控中的主动性意味着在事件发生之前预防问题,而大多数服务器性能监控主要都

集中在快速的事后检测上,当然,您可以采取一些方法让自己具有主动权。

早期检测是关键,当问题太细微容易被用户忽略时,您也要及时去处理,趁着此时服务器

故障还很小,很容易被诊断解决。服务器停顿和查询延迟之类的问题具有“黄金诊断时

间”,随着故障的发生,问题就会被不断累积恶化,导致难以诊断。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92 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 理:朱镕基

二〇〇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 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管局备案咨询电话2017.06.09

各省管局备案咨询电话
序号 省份 网站备案咨询电话
1 北京通信管理局 010-63310094
2 天津通信管理局 022-60351158
3 河北通信管理局 0311-81582202
4 山西通信管理局 0351-8788032
5 内蒙古通信管理局 0471-6684170
6 辽宁通信管理局 024–86581199 024–86581402
7 吉林通信管理局 0431—88925397
8 黑龙江通信管理局 0451-53610153
9 上海通信管理局 021-63905006
10 江苏通信管理局 025-85039806 025-85039833
11 浙江通信管理局 0571-87078277
12 安徽通信管理局 0551-65680622 0551-65680618
13 福建通信管理局  0591-28355716 传真 : 0591-83328569
14 江西通信管理局 0791-86207387
15 山东通信管理局 0531-82092828
16 河南通信管理局 0371-65795120
17 湖北通信管理局 027-87796833 027-87796001
18 湖南通信管理局 0731-82260326  0731-82471525
19 广东通信管理局 020-87628386
20 广西通信管理局 0771-2628426 0771-2628411 0771-2628420
21 海南通信管理局 0898-66533831 0898-66550106
22 重庆通信管理局 023-68583855
23 四川通信管理局 028-87015272
24 贵州通信管理局 0851–5611000
25 云南通信管理局 0871-3557966
26 西藏通信管理局 0891-6329494
27 陕西通信管理局 029-12321
28 甘肃通信管理局 0931-4501253 0931-4501254
29 青海通信管理局 0971-8206720
30 宁夏通信管理局 0951-6198635
31 新疆通信管理局 0991-5832086

ICP信息报备流程

1.网站主办者登陆接入服务商企业侧系统
网站主办者进行网站备案时可有三种供选择的登录方式:
方式一:网站主办者登录部级系统,通过主页面“自行备案导航”栏目获取为您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企业名单(只能选择一个接入服务商),并进入企业侧备案系统办理网站备案业务。
方式二:网站主办者登录住所所在地省局系统,通过主页面“自行备案导航”栏目获取为您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企业名单(只能选择一个接入服务商),并进入企业侧备案系统办理网站备案业务。
方式三:网站主办者直接登录到接入服务商企业侧系统。
2.网站主办者登陆接入服务商企业系统自主报备信息或由接入服务商代为提交信息:
网站主办者通过三种登录方式(详见1)登录到企业侧系统,注册用户——>填写备案信息——>接入服务商校验所填信息,反馈网站主办者。
网站主办者委托接入服务商代为报备网站的全部备案信息并核实信息真伪——>接入服务商核实备案信息——>将备案信息提交到省管局系统。
3.接入服务商核实备案信息流程:
接入服务商对网站主办者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当面核验:当面采集网站负责人照片;依据网站主办者证件信息核验提交至接入服务商系统的备案信息;填写《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如果备案信息无误,接入服务商提交给省管局审核;如果信息有误,接入者在备注栏中注明错误信息提示后退回给网站主办者进行修改。
4.网站主办者所在省通信管理局审核备案信息流程:
网站主办者所在地省管局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则退回企业侧系统由接入服务商修改;审核通过,生成的备案号、备案密码(并发往网站主办者邮箱)和备案信息上传至部级系统,并同时下发到企业侧系统,接入服务商将备案号告知网站主办者。

美国服务器做视频网站怎么样?

美国服务器用来做视频网站当然是可以的。

美国机器的主要优势就是带宽大(带宽跟延时是两个东西)

视频网站对带宽需求一般都比较高,一个小型的视频网站带宽也是100M起步。

另外一点就是美国服务器不需要备案并且美国当地政策对一些视频网站的诱惑是比较大的。

一般选择美国服务器做视频网站主要分两个方面来选择:

1.视频放在自己机器上,所有流量全跑自己的带宽

2.视频为外链或者缓存到CDN

以上两种方式都有自己的优势,选择放自己服务器网站状况自己是可控的,如果是外链的视频则很容易失效。